马征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让检察院把起诉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量刑更轻的故意伤害罪
来源:马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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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涉嫌抢劫一案法律意见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的代理律师。本律师在对委托人会见、阅卷了解案情,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局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案卷材料,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没有抢劫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没有抢劫的故意,其在20161113日参与对吴某某、陈某某的殴打,并勒令吴某某、陈某某拿出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在吴某某、陈某某从福建过来顺德的几日内,每日由成某某等老乡接待,并一起参与赌博,期间,成某某输大约三万元,任某某输5000元,郑某某输8000元,许某某输13000元不等。吴某某建山和陈某某因为联手出千被成某某识破,成某某让其二人交出5万元是二人出千赢的成某某等人的赌债,成某某本人缺乏抢劫的主观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没有抢劫的动机。如前所述,吴某某和成某某认识十几年,关系非常好,吴某某每年多次往返福建和顺德,在顺德每次都是成某某负责接待,成某某没有任何抢劫朋友钱财的动机。

三、从成某某对5万元的分配来看,在其收到吴建山和陈某某等人的钱财后,退还给“任某某5000元,郑某某8000元,许某某13000元”(成某某201611181926分讯问笔录),退钱给任某某的时间为20161113日晚上,退给郑某某时间为事情解决后当场,并于20161113日给许某某打电话告知有13000元退还给许,许因有事至20161119日才收到,事发当晚,参与打麻将的人除任某某未到现场,郑某某、许某某等人均在现场。

四、从获取钱财数额来看,成某某等人只是勒令吴某某、陈某某交还出千所赢的赌博赃款,并没有明显超过成某某等人所输赌博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成某某对吴某某、陈某某殴打并勒令退还赌博赃款的行为并非构成抢劫罪,其对吴某某殴打并至吴某某轻伤二级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成某某在本案中不应当构成抢劫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请贵院依法审核。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我的法律意见,以成某某故意伤害罪为由起诉到法院。我向法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刑事部分。1.被告人成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原系朋友关系,本案发生具有偶然性;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家属支付了相关款项。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成某某从轻处罚。二.民事部分。1.对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请求及数额没有意见;2.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数额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3、返还被抢金额由法院依法判决;4、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5.被告人家属已支付的50000元的赔偿,应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

对刑事部分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前两点。对民事部分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前四点,最终对被告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以及赔偿原告吴某某经济损失。本人成功让检察院把起诉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量刑更轻的故意伤害罪,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成某某的利益,最终结果让当事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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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征
  • 执业律所: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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